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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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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民政局         文件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洞人劳社〔200796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761日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由县地税部门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名单和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三、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与本通知不符的,从200771日起统一调整。

四、工伤保险费征收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县地税部门缴纳。对已纳入机关事业会计核算中心、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分别由两中心统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从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1229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 头 县 民 政 局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OO七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工伤 通知                                                        

  抄送: 市劳动保障局、县府办。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518日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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