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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 头 县 财 政 局文件
洞 头 县 卫 生 局文件
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洞人劳社〔2007〕121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2003〕222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行业基准费率调整
(一)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4%调整为0.5%;
(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由1%调整为1.2%;
(三)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由1.6%调整为2%。
二、行业费率浮动档次调整
(一)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实行0.5%基准费率,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费率按原0.2%实行。
(二)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行业的,原缴费费率为0.5%、0.8%、1%、1.2%、1.5%,现分别调整为0.6%、0.96%、1.2%、1.4%、1.8%。
(三)用人单位属于三类行业的,原缴费费率为0.8%、1.3%、1.6%、1.9%、2.4%,现分别调整为1%、1.6%、2%、2.4%、3%。
三、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整办法
用人单位根据所在行业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及相应浮动档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以后相关浮动费率的调整,参照洞人劳社〔2005〕102号条款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 头 县 卫 生 局 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工伤 费率 通知
抄送: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