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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 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县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县企业(包括个体户)中,凡2007年6月30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0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0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 每月增发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我县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我县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县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我县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7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我县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我县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县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