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洞人劳社〔2005〕89号
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
抚恤金的通知
县社保中心,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5〕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县企业中,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上述人员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200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50元标准计发。
三、计发比例调整问题
1、工伤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不同等级,分别按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标准调整计发。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按30%的标准调整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调整后的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资金列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