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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委组织部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洞人劳社〔2005〕8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对象为全县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年休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