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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委组织部 | 文件 |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关于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中
实行指导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指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市人〔2003〕131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培养,使他们尽快熟悉机关工作,提高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决定在全县行政机关中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指导师制度。
一、指导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所谓指导师制度,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师,在培养期内由他们制定并实施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培养计划的公务员培养制度。通过指导师制度,使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得以系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工作规程,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尽快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培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实行指导师制度。用人单位为实行指导师制度的责任单位。
三、指导师的确定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