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人劳社〔2007〕216号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对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的宏观调控,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岗位状况,建立起适应市场就业需求的就业信息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同时更好地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空岗报告制度
1、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在用工全过程和劳动者求职过程中按规定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制度。劳动用工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备案、新招用职工备案、双方签订、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2、空岗报告制度是指各类用人单位有岗位空缺或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需要新增人员时,及时报告岗位空缺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并进行劳动力市场供求宏观调控的一项管理制度。空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空缺岗位(工种)、用工数量、用工要求、用工时间和薪酬等。
二、工作规程
(一)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须填写《洞头县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下同)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在新招用职工时,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7日内填写《洞头县用人单位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携带劳动合同登记备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文本(各两份),办理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变更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在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填写《洞头县用人单位职工增减表》(附件3)及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更新后的《洞头县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采取直接书面备案方式,所附的附件表格可复制、复印。
(二)空岗报告工作流程:用人单位在出现用人需求时,应及时向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填报《洞头县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附件4),进行岗位空缺情况备案。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所需人员岗位(工种)、数量等要求,组织推荐用工人员。空岗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岗位(工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空岗报告可采用传真、邮寄等形式,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核查制度,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并将劳动用工备案材料纳入台帐管理。
(二)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劳资人员作为空岗报告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空岗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到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三)对按规定报告空岗情况的用人单位,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实行承诺服务。用人单位优先免费享受政策咨询、用工指导、工资价位指导和日常推荐服务。对县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招聘洽谈,可减免部分场地费和招聘费。同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失业人员时,还可享受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列入年度劳动保障诚信书面报告审查范围。对用人单位未经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擅自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或擅自张贴招聘广告的,或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或未报送空岗报告而擅自招工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组织实施
(一)全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负责。
(二)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要重视专(兼)职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空岗信息资源,及时快捷地向城乡未就业人员发布岗位空缺信息。强化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管理台帐。抓好求职信息、用工备案信息和空岗信息三方面的衔接,着手建立完善的就业管理服务机制,竭诚为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创造方便条件。
(三)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制度列入劳动监察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劳动用工和空岗报告备案义务,对不履行劳动用工和空岗报告备案义务、备案内容虚假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和空岗报告制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由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附件:1、《洞头县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2、《洞头县用人单位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
3、《洞头县用人单位职工增减表》
4、《洞头县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规范用工 制度 通知 |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经贸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赵乐平副县长。 |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印发 |
附件1
洞头县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单位全称 (盖章) | | 主管部门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 电话号码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
单位地址 | | E_MAIL (电子邮箱)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单位社保编号 | | |||||||||||
现有职工 人数 | 总数: 人 | 职工来源构成 | 本县城镇职工数 人 本县农村职工数 人 本省外来劳动者数 人 外省外来劳动者数 人 女 职 工 数 人 | |||||||||
单位属地 | □北岙镇 □大门镇 □东屏镇 □元觉乡 □霓屿乡 □鹿西乡 | |||||||||||
单位隶属 | □中央 □省属 □部队 □市属 □县 □乡镇 □村(居) | |||||||||||
经济类型 | □国有 □国有联营 □国有独资 □集体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团 □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合伙 □其他 | |||||||||||
所属行业 | □1.农、林、牧、渔业 □2.采掘业 □3.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7.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21.其他: | ||||||||||
受理机构 (盖章) | 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初次备案或变更单位基本资料时填报。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制
附件2
洞头县用人单位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
身份证号码 | | |||||||
从事职业 (工种) | | 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证书) | 名称: | |||||
号码: | ||||||||
职工来源 | 口本县城镇 口 本省外来劳动者 口本县农村 口 外省外来劳动者 | 技术等级 | | |||||
现居住地址 | | |||||||
本人简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何地何单位工作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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