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农林水〔2014〕85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会议和工作要求,我局提出的《洞头县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现予以印发。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2014年9月2日
洞头县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范树木及森林植物的采挖移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树木采挖移植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树木包括乔木、灌木、可再生树桩和树根及其他植物。
第三条 凡采挖移植树木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挖移植苗圃地、自留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及另有规定的树木除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和珍贵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树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采挖移植树木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严格控制采挖移植森林内的树木及其植物。采挖树木不能使森林、林木、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五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严禁实施采挖移植活动:
(一)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树木;
(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一级野生植物以及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名树、古树名录的树木;
(三)经国家林业局认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用途林和重点防护林中的树木;
(四)立地条件极差,土层平均土层厚度不足30厘米及其他难以植树造林地域的树木;
(五)坡度26度以上(含26度)的林地内的树木;
(六)公益林中的天然林;
(七)岩石裸露、干旱瘠薄及其他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
(八)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严禁采挖移植的其他树木。
第六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林木要从严控制采挖、移植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二)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天然商品林;
(三)胸径大于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