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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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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农林水〔201521

 

 


关于印发《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的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201533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201533印发

                                                         

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个海岛县,农村水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是当前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存在村级水利工作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还有待健全、村级水利员队伍还有待规范、村级水利工作制度还有待完善、水利工程产权归属还有待明晰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充分激发各地实践创新的主动性。以深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村级水利工作责任,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引导社会参与和关心农村水利建设,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和谐自主用水管水治水。

 三、工作措施

(一)组建村级水利员队伍。

根据《洞头县村级水利员队伍建设方案》选聘村级水利员,村级水利员要在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的指导下,承担村级防汛减灾、水事调解、工程巡查、河道水域管理、农田灌溉等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对村级水利员的工作指导,建立与村级水利员的工作联系、分片管理、业务交流、专业培训等日常管理制度。村级水利员要及时反映村级水利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告违反水利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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