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农林水〔2015〕21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洞头县村级水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个海岛县,农村水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是当前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存在村级水利工作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还有待健全、村级水利员队伍还有待规范、村级水利工作制度还有待完善、水利工程产权归属还有待明晰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充分激发各地实践创新的主动性。以深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村级水利工作责任,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引导社会参与和关心农村水利建设,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和谐自主用水管水治水。
三、工作措施
(一)组建村级水利员队伍。
根据《洞头县村级水利员队伍建设方案》选聘村级水利员,村级水利员要在街道(乡镇)水利管理站的指导下,承担村级防汛减灾、水事调解、工程巡查、河道水域管理、农田灌溉等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对村级水利员的工作指导,建立与村级水利员的工作联系、分片管理、业务交流、专业培训等日常管理制度。村级水利员要及时反映村级水利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告违反水利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