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农林水〔2015〕68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洞头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洞头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洞头县财政局
抄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市委农办(农业局)、市农机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海洋渔业局,刘素婷副县长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
附件1 :
洞头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全国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县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见附件2)。
(三)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6月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2014年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三)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农林水利局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农林水利局原则上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归档。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农林水利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