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民〔2007〕79号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调整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请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手中,新抚恤标准分别于
附:2007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调整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