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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卫生局 洞头县慈善总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慈善阳光门诊工程”救助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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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民〔2007101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卫生局   洞头县慈善总会

关于开展2008年度“慈善阳光门诊工程”救助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慈善阳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慈善阳光门诊”救助活动开展以来,切实帮助解决了一部分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因经济困难而无钱就医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根据《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洞政发〔200784)文件精神,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慈善总会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慈善阳光门诊工程”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全县低保家庭(以200712月份名单为准)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实施时间:

2008111231

三、慈善门诊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1、由县民政局、慈善总会、卫生局统一制定慈善门诊卡。卡内设置每次门诊时间、病情、医药费等。

2、救助户凭卡可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单位按卡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卡里注明累计使用金额,如超过300元,由被救助者本人自行负担。门诊救助资金使用截止期为20081231。(2007年度慈善阳光门诊卡于200712月份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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