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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消委办、个民协办、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洞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至2011年9月底,全县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73家,出资总额2458万元,已经成为带动“三农”发展的生力军。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法人主体,目前在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中采取的是“宽进宽管”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检要求,工商部门也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年检对象。随着主体数量逐步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经营逐渐增多,突显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虚的问题。如登记中农民比例不符合要求,超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经营地址,成员变化不备案,随意转让、出借营业执照,合作社关闭后不清算等,甚至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违法从事限制经营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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