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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体(企业)登记实务操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消委办、个民协办: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注册登记质量意识,提高登记业务水平,规范全县登记实务,对登记质量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再作以下规范:
一、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范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洞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20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洞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温政函〔2011〕81号)和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岙等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洞政发〔2011〕30号)精神,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地址(经营场所)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改街道)规范核定为洞头县+道路名称+门牌号。如洞头县中心街*号或洞头县渔港巷84号。
(二)登记的住所与许可证、产权证不一致的,有门牌号的需地名办出具同一地址证明,没有门牌号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设立登记时,无法提供经营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证明,不得凭场地租赁(承包)协议直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四)同一地址企业(个体)登记问题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对占地和建筑面积都较大的企业用房,允许同一地址分幢或分层出租,在具备相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予以登记;二是对符合《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住宅,租房协议期限未到,不能登记为新的企业住所,但因原登记的租房协议终止,再租给新的企业作为住所登记的,由产权人出具原租房协议终止承诺书,再通过实地调查属实的,予以同址登记;三是对乡村多间连体建筑物,产权证为一个门牌号的,允许分间出租、分别登记,但要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表述具体方位。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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