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洞头”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局信用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各基层工商所和各职能科室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局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有关部门实施信息互通共享。
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用办),与企业注册监管科合署办公,承担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协调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本级各职能机构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组织开展各种企业信用活动、开展企业信用宣传,向省、市局和县政府信用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条 县局的企业注册监管、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监管、经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科室,应当结合业务,使用工商业务软件,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监管在本业务范围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指导各基层工商所、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基层工商所在日常监管中,运用工商业务软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信用监管提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应当予以征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交换,组织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尽可能通过网络实现,由信息产生者直接输入。
第十条 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各基层工商所负责录入市场准入系统中的由其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新设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信息,市场主体年检、验换照时所采集到的各类信用信息,个体收费信息,受理投诉信息;录入日常检查系统中的日常检查、工作提示、督办下达模块的信用监管信息,放心店信息;录入市场管理系统中的市场经营者管理信息,商品质量检测信息;各基层工商所、经检队录入案件系统中的自办案件处罚信息以及本辖区市场主体在本省内所受处罚的信息。
企业年检信息录入时限为年检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信息录入时限为每年
第十二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录入本科室形成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运用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监管类别,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基层各基层工商所开展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信用监管工作。
(一)县局企业注册监管科负责录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信息及到期处理;省知名商号信息;运用信息提示功能开展业务工作;黑名单解除信息。监督信用监管提示信息的落实。
(二)经济检查科负责并关注放心店工程信息录入。
(三)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科负责录入市场名称登记、市场发展情况、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准入管理、经纪人管理信息、合同管理信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抵押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拍卖活动监管、格式条款监管的信息。负责录入商标印制单位及其信用信息、广告经营单位及其信用信息、企业的驰名商标信息、著名商标信息、知名商标信息和洞头县名牌商标信息。
(四)个民协、消费委、12315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录入各自工作职责内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信息办负责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在信息录入有冲突时,由业务科室作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只用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各基层工商所、队经办的对不属于本县登记注册的本省内的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文书上报经济检查科,统一抄送该市场主体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各基层工商所和业务科室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业务科室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完整、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信用信息管理负责人、操作人的名单和权限,上报各业务科室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信息办予以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权限、程序规定的,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不同单位、部门提供同一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基本信息的,采用登记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荣誉性信息的,采用授予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处罚性信息的,采用处罚机关提供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监管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行为规范信息为主,信用能力信息为辅,对企业信用监管状况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按省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其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辖区外的企业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辖区内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监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由计算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 、AA、A、B、C、D六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丧失,用黑色表示。
第二十四条 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确定监管类别、进行日常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局信用办在每年11月30日,对辖区登记在册企业的信用监管状况作出年度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各基层工商所、各业务科室发现并经证实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上报信用办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
重新评价结果作为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各基层工商所、各业务科室发现企业有新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即时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
即时评价结果仅作为调整监管类别的依据,不影响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五章 信用反馈
第二十八条 信用反馈是将年度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告知企业,并据此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信用自律教育。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主要记载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各项得分情况、主要信用积累情况、主要信用流失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提示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只向被评价企业反馈,供被评价企业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向其他单位、个人公开;但被评价企业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信用反馈的方式,可以是书式邮寄,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送。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的,加盖实施评价机关的公章。
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反馈;信用等级为A、B、C、D级的,反馈形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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