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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委发〔2017〕12号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门镇村(居)干部效能问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乡社区、村居,机关各科室,镇属各部门站所:
《大门镇村(居)干部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大门镇村(居)干部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党委政府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强化效能建设,实现效能问责的全面覆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必须遵循权责统一、职能管理、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对象是指村居主职干部,村级副职、计生员、报帐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不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一)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的;
2.参加他人违规举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活动的;
3.不遵守镇出台会议、考勤、坐值班制度,作风漂浮懒散,平时忙于个人事务,长期外出,或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等集体活动的;
(二)在位不为、有责不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本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村庄规划实施、森林防火、防汛抗台、大拆大整、三改一拆、三改一拆、四边三化、政策处理、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移风易俗工作、文明创建等工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被镇以上单位检查发现问题的;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不能完成任务或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村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处置和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合理诉求或反映强烈问题不及时办理或不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的;
5.对任期年度内确定的履职承诺事项,无客观理由未能按时、全面完成的;
6.各级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或在各类评议、考核中成绩较差,经整改仍未见明显成效的。
(三)村级组织建设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各自为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长期闹不团结或村“两委”运转不协调,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搞“近亲繁殖”的;
3.未按规定收缴党费;
4、三会一课”制度未能很好地执行;
(四)处理村级事务独断专行、违规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