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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1-2017-001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15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获取途径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温州市洞头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统一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意见适用于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各类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