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此,环境保护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日施行。《条例》实施近二十年,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问:可否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答:《条例》自2013年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历时5年。期间,环境保护部作为起草单位,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双方在修改过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就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论证。2017年6月21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 7月16日,《条例》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