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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工党〔2017〕10号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表扬与批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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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文件

洞工党〔2017〕10号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表扬与批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

    《洞头区工务局表扬与批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

  2017年6月1日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表扬与批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实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局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表扬与批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表扬与批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表扬:

(一)有关工作获得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有关工作获得区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 

(三)有关工作在全区以上范围内推广先进工作经验的;

(四)在处理重大、复杂问题中表现突出的; 

(五)处置应急突发性事件、解决急难险重问题表现出色的; 

(六)其他实绩突出、成效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批评:

(一)有关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批评的;

(二)有关工作受到区级以上主要领导批评的;

(三)有关工作在全区以上范围内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媒体)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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