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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工〔2017〕81号 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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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文件

洞工〔2017〕81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     

               2017年721

抄送: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林水利局区审管办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办公室         2017年721日印发

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我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在我局发放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单位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进行协商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局拟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前期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投资管理科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发生不良行为时,我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否则按局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是否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政府工程及我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对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自愿暂停投标;

(四)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五)在一段时间内承诺不参加我的所有工程投标或清理出我局小型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

(六)在其他工程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提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八)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九)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解除合同,责令清场;

(十一)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或者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不良行为的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四)在一段时间内承诺不参加我的所有工程投标或者清理出库;

(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记录不良行为的,由该工程的分管领导约请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警告谈话

第八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由投资管理科负责,根据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写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以《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知书》(详见附件)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在相关网站或者媒体上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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