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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文件
洞工党〔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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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工作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
2017年8月23日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区人力社保局。 |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打造“工者匠心·务本求精”的工务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和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简称局考核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部室)、下属单位相关部室及其在编在岗人员。局科级领导干部不列入考核对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科室(部室)绩效考核内容以科室(部室)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责任担当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绩效考核分在90分以上。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分在70分以上。
(三)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绩效考核分在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科室(部室)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实行日常量化考核计分、年终评价得分制度。日常量化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年终评价重点考核“绩”和“勤”(“绩”主要指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工作效能等)。年终评价中的科室(部室)互评和局领导班子评价分取平均值。
第九条 科室(部室)绩效考核设分值100分,其中日常量
化考核占60%,年终评价占40%。年终评价由科室(部室)互评10%(办公室〈督察科〉、前期〈经营开发〉科、投资管理科〈总工办〉、财务科负责人形成的评价单元与工程一科、工程二科、工程三科、工程四科、状元南片围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简称“状南工程部”〉负责人形成的评价单元互相评价)和局领导班子评价30%组成。
第十条 个人绩效考核分一般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项目组负责人绩效考核和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分值均设100分,由个人日常量化考核30%、科室(部室)绩效考核30%、年终评价40%组成。一般工作人员年终评价由科室(部室)负责人评价20%或项目组负责人评价与科室(部室)负责人评价各10%、分管领导评价10%、局领导班子评价10%组成。项目组负责人年终评价由科室(部室)负责人评价10%、分管领导评价15%、局领导班子评价15%组成。中层干部年终评价由分管领导评价15%、局领导班子评价25%组成。
第十一条 科室(部室)绩效日常量化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局考核办于每月月初以通报形式公布上月科室(部室)量化考核情况,个人绩效日常量化考核情况每季排名公布、年终确认。
第十二条 鉴于我局所承担职责的特殊性,根据科室(部室)职能差异,设定科室(部室)绩效考核系数,其中办公室(督察科)、前期(经营开发)科、投资管理科(总工办)、财务科系数为1.0,工程一科、工程二科、工程三科、工程四科及状元南片围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系数为1.2;根据岗位职责差异,设定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其中一般工作人员为1.0,享受中层副职待遇人员为1.02、项目组负责人为1.05、中层副职和享受中层正职待遇人员为1.06、中层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为1.1。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科室(部室)和个人进行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科室或个人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局考核办统计科室(部室)和个人日常量化考核情况,提交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三)局考核办组织科室(部室)述职、个人述职(可划分考核单元分别进行)和年终评价;统计年终评价分和科室、个人绩效考核分,提交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初步审定的科室(部室)和个人绩效考核分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公布科室(部室)和个人绩效考核分(单项评分不单独公布);同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被确定为不参加考核对象或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应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五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被抽调或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科室(部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科室(部室)评先依据,排名前2名的科室(部室)在年度大会上予以表彰,排名末位的科室(部室)取消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的资格并在局年度大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科室(部室)负责人予以调整岗位。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评选综合性先进个人的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和综合性先进个人人选一般应在个人绩效考核分排名靠前中产生;绩效考核分排名末5位的,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排名末位的,在局年度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发放的依据。
(一)个人年终奖金基数=个人绩效考核分×考核系数×(年终奖基数总额/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总分);事业编制人员、国企编制和编外用工参照事业工资管理人员等年终奖实行统筹;其他人员年终奖按照编制性质分类统筹安排。因区有关文件要求被扣发年终奖的违反纪律人员,不计在内。
(二)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新考录、转业安置的人员及因公学习等原因离岗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其年终奖金按中间值标准执行,并根据其实际在岗月数按比例计发;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以及其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其年终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续聘、解聘、晋升、岗位调整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提高次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0.05;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提高次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0.1。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管理岗位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4.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聘用。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低一级岗位调整。
(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2.向低一级岗位调整;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4.一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竞聘;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降聘,或解除聘用合同,或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高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过程中不得敷衍了事,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部室)、下属单位要将绩效考核办法及时传达到每位工作人员,并按照考核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全局工作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举报,局考核办接受举报后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实名举报的要书面答复调查处理情况。对阻碍和打击督查、调查核实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洞工党〔2015〕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附件:1.洞头区工务局科室(部室)日常量化考核评分表
2.洞头区工务局工作人员日常量化考核评分表
3.洞头区工务局 年度绩效考核年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