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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洞工〔2017〕101号)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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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文件

洞工〔2017〕101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考勤管理制度》的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洞头区工务局考勤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

                                    2017年929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办公室          2017年929日印发

洞头区工务局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局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按照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聊天,不得打牌、下棋、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局机关召开的会议、学习、培训、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考勤由办公室(督察科)具体负责。考勤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公开公正,相互监督。

第七条 上下班(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或加班)实行脸谱考勤办法,每天签到签退各两;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前签退时间下班时间后1小时内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会议、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实行签到表签到,未提前5分钟签到的,视为迟到(等同上班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退场15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

第八条  下工地或参加区内会议、培训公务活动的,原则上要求签到后再外出。因下工地或其他公务活动不能及时签到或签退的,应事先向办公室(督察科)报备去向并在两天之内填写《考勤核销审批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督查科)作为核销考勤记录的凭证;无报备的,不给予考勤核销;两天之内未完成考勤核销签证程序的,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上班时间外出公务活动实行报备制度和登记制度。一般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报备;同时须在外出登记薄上记录外出原因、外出及返回时间(外出时须保持通信畅通);未经报备、登记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作旷工处理。工作人员在岗、下工地、公差、请假等均应自行调整好“工作人员去向牌”。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参加的学习、培训、考试等活动视为出勤,未经批准同意的需请事假,未请假的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由办公室(督察科)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擅自离岗、脱岗、串岗聊天打牌、下棋、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等现象。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填报《请假审批单》或《休假审批单》,办理请(休)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电话报告,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连续请假,必须一次性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到办公室(督察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假期的类别、期限及有关规定:

(一)病、事假。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半天至2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天数超过单位审批权限的,按规定报区相关部门审批。请病假3天以上应提供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婚假、生育假、护理假、探亲假。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年休假。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假须经办公室(督察科)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各科室对工作人员休假要统筹、合理安排,保证休假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正常运转。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家住外地的,可根据往返需要,给予适当路程假。请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休假及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一律交办公室(督察科)登记、保存备查。办公室(督察科)每月底将干部职工出勤、休假、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考勤统计表,经办公室(督察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于下个月10日前在公示栏公布。

第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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