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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洞综执〔2018〕20号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区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2015年12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构筑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框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条例》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对《条例》开展了立法后效果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9日,洞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文件《关于开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洞人大常办〔2018﹞8号),要求对本《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确保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具体情况如下:
走访调研
通过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巡查走访等方式向街道、社区居民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征集意见建议。截至今年3月初,已开展宣传咨询活动5次,巡查走访北岙、东屏、大门、元觉、霓屿、鹿西6个街道乡镇,以及城区环卫保洁公司。
交流座谈
书面征求机动中队、各执法中队、市容环卫中心意见,并召集开展交流座谈会,对《条例》颁布后采取的落实措施、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实施成效
2016年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全面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从严整治“五乱”,深入推进综合环境提升,打造“全市最干净城区”。
宣传贯彻情况
1.组织《条例》宣传贯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条例》实施之初召开了全市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专题学习宣传贯彻会议。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向局各职能部门、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印制人手一册《条例》,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条例》学习,学以致用,落实宣传市容管理的法定规范行为,及时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
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利用区法制宣传橱窗、社区走访、广场宣传、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等宣传方式持续宣传《条例》内容。结合“12·4宪法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祥和新春”等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中,深入社区开展宣传,制作发放《条例》图解手册,简短易记、通俗易懂;加强日常巡查力度,整治违反《条例》的现象,依规严管、全面规范。
3.开展全方位执法培训
通过以自主学习、邀请专家授课培训、交流座谈等方式,全面强化学习《条例》;以典型案例作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剖析《条例》内容;通过系列的培训活动,使执法人员掌握法规要义,拓宽知识层面,提高执法水平,逐步打造一致高水平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业队伍,为市容执法工作任务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条例》执行情况
1.规范市容市貌。严格落实“路长制”、网格划定、定人定岗、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的管理要求和错时执勤、延时执法等勤务模式,出色完成国卫、国家文明城市复评任务。通过严管重罚,我区流动摊贩路边经营、占道经营现象明显下降;大力整治乱张贴乱涂写,加强城市管理法规宣传,中心城区“牛皮癣”基本消除;在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开展劝导性执法,加强对乱丢乱吐行为的教育,城区卫生面貌发生了较大改善,市民的环境保洁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加大对乱拉挂整治力度,坚决制止商家促销等乱拉挂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了整洁、舒适有序的城市环境。
据统计,2016年,共出动执法人次1390人次,流动摊贩及店面出室经营累计925处,暂扣物品456起;拆除各类违章横直幅845幅、破旧店招店牌95处1550平方米,破损户外广告牌188处,清理乱张贴3210处,清理卫生脏乱点(垃圾点)645处;依法立案查处7件,罚款金额总计11500元,其中出室经营3件、倾倒建筑垃圾3件、挖掘道路1件。2017年,共出动执法人次6420人次,店面出室经营累计1986处,取缔流动食品经营户15家,查扣各类经营工具47件;在燕子山新城客运站边和连城大道旁设置2个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疏导点;集中整改空调外机300余台;依法立案查处16件,罚款金额总计8250元,其中出室经营5件、倾倒建筑垃圾3件、挖掘道路1件、乱张贴广告6件、泄漏黄泥1件。
2.整治综合环境。全面实施城区环卫保洁一体化,被王蛟虎书记赞为“全市最干净的城区”。荣获2017年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成为全市唯一获得该荣誉的县级局。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平台,以数字化管理推进城市保洁;改造提升五岛沿线、通景公路19座垃圾坞、公厕和垃圾中转站;2017年全区外运生活垃圾3588车,共计27982.21吨,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制定洞头区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试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登记制度,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65家已纳入餐厨垃圾统一收运体系。投入65余万元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造垃圾分类宣传栏68个,城区主次街道、小区、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布置分类果壳箱200个和分类收集桶1500余只。每月派专人对河道保洁工作进行日常巡查与考核,确保保洁质量。牵头整治小城镇“线乱拉”现象,告别“空中蜘蛛网”。
3.精细化数字城管。洞头区智慧城市(智慧城管)一期建设项目于2017年8月22日公示期满,项目中标总金额750.0382万元,包含10套子系统建设数字城管升级、统一门户、城市大数据中心、停车诱导、特种车辆、城市照明、智能分析、煤气网上支付和农污管理系统,计划2018年2月底完成。2017年洞头区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共受理各类城市管理案件5045件,投诉案件数量(件)三来件227件、应急联动344件、微信平台873件、民勤处置中心117件等,处置率为100%,居各县市排名第1位。根据以往考核扣分问题出台新考核管理办法,鼓励全员拓展业务、微信信息资源共享、多形式开展业务合作,顺利完成区数字城管一级联动30个部门的所有案件完成率100%。
三、《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相比以往职能边界不清的现象,作了比较清晰的规定,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明晰了责任区和责任人的范围,对责任区、责任人作了法定化的划定,对责任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更加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
但在实际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中队在我区建成区范围多次接到投诉,某小区化粪池因管道破裂造成外溢,但产权单位不明晰而导致大部分出现此种现象均由执法局负责。我区有很多类似现象发生因责任人不明确而使责任区域管理滞后,无形中也增加了执法难度,不利于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同时,责任区域明确的责任人,也存在不按照规定落实管理职责或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对城市市容管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条例》设定的规范内容、法律责任
1.《条例》设定的科学性。《条例》不仅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也规范管理者的行为;同时更科学地设置了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不作规定,使整个条文更加简洁,同时防止多头执法。
2.《条例》设定的合理性。《条例》结合温州实际,对温州市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将上位法有些没有规定、有些有规定但不具体的问题设定、增加内容条款及法律责任,使市容执法管理具体化、法定化、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