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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交发〔2018〕30号关于印发《洞头区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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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文件

 

 

洞交发〔201830                    

 

 


关于印发

《洞头区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暂行办法》

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交通建设业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的无欠薪工作,现将《洞头区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暂行办法》、《洞头区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差异化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洞头区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18227

 

 

 

 

 

 

 

 

 

 

 

 

 

 

 

 

 

 


抄送:区人力资源局。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227日印发

洞头区交通建设项目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治理欠薪长效机制,规范在建工程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洞头区交通建设领域“洞头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洞头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建、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

2、本通知所称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是指在我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二、实施流程

(一)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1、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在我区范围内至少开设一个,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所有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均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开户银行签署的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并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备案。

(二)办理工资卡

1、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

2、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有民工(含分包企业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工资卡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民工签署劳动协议。

(三)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2、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

(四)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

1、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月考核民工完成的有效工作量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参阅附件2),经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参阅附件3),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2、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参阅附件4)。

(五)银行代发工资

1、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将对应项目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所涉民工的工资卡中。

2、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六)报送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按照要求将人工费(工资款)的到账及发放情况等信息连同施工月报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七)转出资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填写 “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参阅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民工工资负总责而先行支付后建设单位拨入工资款的,施工总承包可凭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转出不大于先行支付工资金额的资金;

2、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并确认已全部支付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内该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可申请全部转出。

3、上述资金只能转入项目专用账户(无项目专用账户的转入承包企业基本户)。

三、各级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拨付方式、拨付比例(金额)及拨付时间、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其他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民工本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所用民工办理工资卡,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员,建立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制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明确约定开户银行要配合做好实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相关工作。

(五)施工总承包对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用工主体应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阅附件6),强化以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民工培训、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制度,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六)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审签当月完成量时,应将上月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核实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我局报告情况。

四、限制措施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严格执行办法的且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当季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连续两个月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工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其他

采取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由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方负责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实施业主与项目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实时掌控工资专户资金流向。

六、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实行,试行一年。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资金托管协议(样本)

 

甲 方(发 包 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 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 方(银    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专门名称:XX公司XX项目农名工工资专户,用于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总承包人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合同》和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XX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甲方审核,丙方根据审核后的清单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区交通运输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 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月)

项目名称: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种

工资结算起止时间

应发工资(元)

实发工资(元)

工资卡开户银行

工资卡卡号

联系电话

农民工

签字

备注

 

 

 

 

 

 

 

 

 

 

 

 

 

 

 

 

 

 

 

 

 

 

 

 

 

 

 

 

 

 

 

 

 

 

 

 

 

 

 

 

 

 

 

 

 

 

 

 

 

 

 

 

 

 

 

 

 

 

 

 

 

 

 

 

 

 

 

 

 

 

 

 

 

 

 

 

 

 

 

 

 

 

 

 

 

 

 

 

 

说明:1.本表中的农民工签字栏应由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确认,若农民工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签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2.农民工本人须对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卡开户银行及卡号、工资金额等信息核对准确。

                3.农民工签字是对其工资金额等信息的确认,最终收到工资情况以银行转账支付的到账金额为准。


附件3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参考文本)

           项目        标段工友们:

我公司将于近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发放你们在本项目自            日至            日结算的劳务工资款。本次发放工资名单如下,如对工资核算存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

××(建设单位)劳资监督员姓名: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用工主体/分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工资名单

序号

工种

工人姓名

本次工资核算

截止日期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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