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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文件
洞工〔2018〕9号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抄送:区发改局(重点办),项目使用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和廉政目标,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内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参数、工程数量、工程范围、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以及合同外新增工作内容的统称。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称为单项工程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满足工程现场实际需要,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化设计原则。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
(二)分级管理原则。工程变更实行单项报批、逐级审核、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不得将单项工程变更肢解为多个,规避分级授权权限。
(三)决策与实施分开原则。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规定。工地例会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单、现场签证等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批的依据,不能代替审批程序和总监下达的变更令。
(四)投资控制原则。以合同、招投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投资成本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一)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技术上是否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竣工后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工程变更应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二)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方式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三)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分级审批决策。
第二章 工程变更内容和分类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或为了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的;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变化的,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或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二)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实物工程量;
(六)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七)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八)固定总价合同前提下投标漏项的内容;
(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按变更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对造价影响的程度,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其余为一般变更。
(一)增减单项、单位工程的;
(二)工程结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更改工程关键部位或整体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
(四)改变关键材料、设备规格的;
(五)单个工程变更价款(估算)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工程变更形成的原因分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
(一)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原因(如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及设计确定的施工工艺不适合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等)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设计图纸修改的变更。
(二)工程洽商指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日常处理的工程技术、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施工方案等方面问题的调整与确认。
(三)现场签证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按合同约定按实计量的工程量,或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所引起的返工量(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返工除外)的确认。现场签证发生时应由相关参建方人员(必要时应通知设计单位人员)到场共同确认。
第十条 按轻重缓急可分为紧急变更和正常变更。
(一)紧急变更指应区政府要求,无法在正常审批程序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更;或在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或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情况下,短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变更。
(二)正常变更指按正常审批程序完成的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用表分类、填报要求及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用表包括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表和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表。
(一)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2、3)即工程变更报批流程表,用于相关方对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核和签认。
(二)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表(附件4)为内部审批流程表,用于工程变更实施前对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和审批,是工程变更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意见栏”的填写依据。
(三)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件5、6)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用于相关方对工程变更实施后工程量、费用、工期的审核和签认。
(四)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表(附件7)为内部审批流程表,用于工程变更实施后对工程量、费用、工期的确认审批,是工程变更联系单中“建设单位意见栏”的填写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联系单实行一事一办,原则上不能将多项工程变更打包成一个。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至少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7天发起,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应在变更实施后14天内发起。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附件在内部会审会签时须分别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请表中的“承包人报批内容”必须清楚,变更依据和原因(包括有关政策批文、项目使用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函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变更方案要具体、详细,变更估价应基本准确,应提交的附件必须齐全。
(一)变更方案按变更分类,属于设计原因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作为变更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变更的原因、变更项目位置、尺寸、工程内容、施工工艺等,并附有相应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应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书面通知的7天内出具(设计变更较为复杂的,可延期至10天)。属于工程洽商记录的,由提出方制定变更方案;属于现场签证的,由承包人提出签证内容作为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均应在5天内出具。
(二)变更造价书应说明单价是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还是新增单价;若是合同单价,应注明在清单中的序号;若为新增单价,应附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表),并说明下浮比例。
(三)变更内容涉及临时设施或隐蔽工程的,应附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紧急变更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没有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工程变更,必须在工程变更发生后5天内补办变更申请手续,并在内部会审会签表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必须在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在初设和概算范围内的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但延长工期7天以上的变更申请或该项变更是在其以往主张的工程变更已累计延长工期10天以上申请的,则应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区发改局并得到顺延该项目建设相应工期的认可之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超出初设和概算范围的增加工程内容、提高标准的变更申请,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我局至区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变更和变更价款审批,实施后按照审批的变更价款进行结算,变更申请和变更联系单不再进入局内部会审会签程序;因此需要调概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用表由工程科室按局智慧工程管理系统和相关要求统一编号、管理,项目竣工后与其他建设资料一并归档。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表和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表不得交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的分级授权标准、管理职责及流程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分级授权标准为:费用(变更估算或预算增减金额绝对值之和,下同)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总工)审定,报局长备案;5-10万元的,由总工审定,报局长备案(但总工分管的建设项目,由局长审定);10万元以上的,局长签发。属于工程重大变更的,在局长审签后,由工程科室按区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变更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在进入内部会审会签程序前,工程科室负责人原则上应提请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论证(须邀请投资管理科〈总工办〉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部分变更,工程科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造价咨询的,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委托第三方提出造价咨询意见。工程变更估算在20万元以上,分管副局长(总工)拟同意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工程变更中若因强制性规范而提出的(项目负责人〈特指我局的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人,下同〉必须在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表上注明相关强制性规范规定),可不召开相关会议,直接进入会审会签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预算在10万元以上或在5-10万元但超过变更估算的,投资管理科(总工办)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复核。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可由参建各方提出。工程变更提出后必须提交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参建方(涉及结构安全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进行洽商(应有洽商记录),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确有必要的,在提出合理的变更方案和估价后,方可进入变更程序。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参建相关方及局相关科室职责划分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收、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造价及综合性审核意见,会同项目负责人召集参建相关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签发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分发经批准的变更文件至参建相关方;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预算。
(二)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核,提出设计方意见。需要变更原设计的,负责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提供设计服务。
(三)承包人(施工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核,提出承包方意见;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依据总监签发的工程变更令(附件8),实施工程变更,编制变更预算及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四)工程科。主要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把关,具体包括:授权项目组组织工程变更洽商和验收、受理工程变更申请、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表和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表并跟踪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审批意见、通知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督促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工程变更专题会、提交工程变更局长办公会议题表;委托第三方审核工程变更估算;提出并签署工程变更实施意见、投资控制和工期控制意见、工程变更预算审核意见;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办理重大变更及调概手续。
(五)投资管理科(总工办)。参与工程变更洽商,参加工程变更专题会,从技术和投资控制角度审核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提出并签署工程变更估算审核意见和工程变更预算审定意见;委托第三方复核工程变更预算;督查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变更台账建立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采用“两步会审会签”法,流程如附件1所示。以下情况可简化程序:
(一)紧急变更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授权监理单位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先组织实施,后按规定报批(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二)图纸上工程量不确定(如桩基长度和入岩长度),但必须实施的内容需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计量的(施工完成后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隐蔽资料,若按区质监站规定的隐蔽资料格式不能计量的,应修改隐蔽资料格式,确保能按隐蔽资料计量),则不需办理工程变更申请,可在隐蔽工程实施后按隐蔽工程资料编制调整预算,直接进行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附隐蔽工程资料、预算调整表)。
(三)合同规定按实结算且能按施工图纸(以施工图审查盖章的图纸为准)计量的项目,在概算范围内,不需办理工程变更审批,结算时按竣工图纸计量,直接按合同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重大变更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与重大变更申请一并报批(其工程款支付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流程各环节时限分别为:
(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时限均为3天。
(三)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时限为工程科室、投资管理科(总工办)均为2个工作日内,分管副局长、总工、局长根据变更估算金额确定: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共10个工作日内,不需要的共3个工作日内。
(二)工程变更预算内部会审会签时限为工程科室2个工作日内,投资管理科(总工办)根据变更预算金额确定:需要委托第三方造价复核的5个工作日内,不需要的2个工作日内;分管副局长、总工、局长共3个工作日内。
第五章 相关规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变更估算。累计工程变更净增加额加合同价超过概算金额的,工程科室应及时办理调概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变更联系单预警制度,累计变更净增加额大于合同价5%时,项目组造价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一步严格把关工程变更,做好投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清理工程变更联系单,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程序停滞的,要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或监理单位;拒不上报的,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监理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认可。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审批未同意的,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原设计单位不具备变更工程设计资质的,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承包人实施。原承包人不具备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在工程变更中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追责(追责措施应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一)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审核,或设计变更文件差、错、漏较多的,合同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对于收费的工程变更设计,出现上述情形的,还应视情扣除10-50%的变更设计费。
(二)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
(三)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变更审核的,扣除0.5%监理费;工程变更方案、依据、内容、资料、手续等审核不严,或工程变更估算或预算审核失实,超过第三方审核价10%以上的,扣除2%的监理费。
(四)因承包人、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
(五)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本条第1-4款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局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存在工作过错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根据局相关规定追责;工作过错情节严重,或与相关参建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肢解变更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或通过工程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的,上报区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投资管理科(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党组印发的《指挥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变更管理一般流程图
2.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变更申请表
3.洞头区工务局PPP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4.洞头区工务局建设工程变更申请内部会审会签表
5.工程变更联系单
6.PPP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
7.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变更联系单内部会审会签表
8.工程变更令
附件1:
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变更管理一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