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230号)、区府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洞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一)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企业(包括招聘自有工人的施工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施工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日常考勤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作业区必须与其他区域隔离,并在作业区人员出入口设置考勤设备,保证民工每天有效考勤,为薪资发放提供依据。为保证考勤信息准确有效,便于管理,建议施工现场采用生物识别(包括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或指纹识别等)网络考勤设备。
(三)建立工程质安标准告知制度。用人企业在民工进场施工前,应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标准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的施工质量、安全行为实时监督,如遇作业人员施工质量不达标或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在支付民工工资时因质量不达标为由进行拖欠、克扣。如因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或企业相关规定被企业合理罚款的,不列入企业欠薪范畴。
(四)建立施工现场劳务台帐制度。台帐内容包括:工资款月申报表、建设单位工资款银行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款银行支付凭证、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进出场记录、质安标准告知表、工资册、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台帐应按月整理、真实可靠并存放施工现场,随时备查。
(五)建立工资专管员制度。每个项目应以实际用人企业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劳务台账的建立,并对现场本企业作业人员和劳务台账中涉及的内容,严格按照温州市住建委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建管”)要求进行实名制管理。用人企业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按月将民工本人、施工班组、劳务分包(专业包分)管理人员、总包管理人员依次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企业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六)建立维权告示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详见附件)。
二、规范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按照《温州市洞头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洞住建〔2018〕34号)规定执行。同时在规范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企业应将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尽快为招用的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民工工作量,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施工现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督促专业承包企业落实分账管理和银行卡发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