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工程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开展“洞头无欠薪”行动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了《温州市洞头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洞头区农林水利局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2月13日
温州市洞头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号)、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号)、市住建委《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4号)、区府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洞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洞头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灵昆街道)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水运、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采取PPP模式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司。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在洞头区承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以企业为单位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注册地住建部门备案,外市在洞头区有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温州市区以企业为单位开设专用账户并在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备案,备案信息统一在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予以公示。专用账户实行一地备案,全市通用,专款专用工资款支付,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在洞头区承揽水利、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统一在洞头区内商业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行业归属分别在区农林水利局或区交通运输局备案。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工资款支付,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监督实施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总承包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事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执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支付的条款,并对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民工工资款比例或应付工资款的计算审定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将该条款作为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
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明确执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支付的条款,非招标项目应在施工合同条款明确执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支付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