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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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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湾(滩)长制国家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施策、联动治理,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目标,以陆海污染物排放管控、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强化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以滩面管理为主的滩长制向海洋综合管理为主的湾(滩)长制转变,加快构建“海陆统筹、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改善倒逼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湾(滩)资源,着力提高湾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水平。

——统筹协调,联动治理。按照党政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思路,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注重湾河衔接,推进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宣传、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湾(滩)的良好氛围。

——突出重点,注重长效。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短期治理与长远建设修复并重,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省、市、县三级湾长和乡、村两级滩长全覆盖。沿海滩涂违禁网具、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滩面污染源等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岸线整治修复实质性启动,陆源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主要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2020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海滩(岸线)乱占、乱用、乱排等现象全面杜绝,沿海主要滩涂、浅海等区域非法网具全面清理,违规养殖全面整顿,陆源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滩面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稳中趋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300千米,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省管理海域面积的30%以上。

(四)空间范围

湾(滩)长制实施空间范围为杭州湾、象山港、台州湾、三门湾、乐清湾、温州湾等湾区陆海空间,并覆盖全域海滩。原则上向海一侧扩展至省管理海域边界,向陆一侧扩展至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沿海乡(镇、街道)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湾长和乡、村两级滩长的组织架构。

浙江省总湾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市、县级总湾长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重点湾区湾长由政府其他领导担任(跨管辖区域的分段设立);同级湾长在辖区总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下级总湾长对上级总湾长负责。

乡级总滩长按辖区设置,一般由沿湾(滩)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县级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红线管控岸段及重点整治岸滩由乡(镇、街道)政府其他领导担任滩长,在总滩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级实行辖区滩长加协管员的管理构架,滩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协管员对滩长负责。

省成立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由总湾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加强对湾(滩)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省级总湾长依托省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统筹谋划全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明确跨设区市湾(滩)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联动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湾(滩)管理保护相关职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跨设区市湾区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总湾长依托相应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和落实责任湾(滩)治理与保护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湾(滩)长制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职责(任务)清单,处理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明确重点湾区名录及相应的湾长人选,并推动建立湾、滩长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下级湾(滩)长履职情况指导督查,组织开展目标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乡级滩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责任湾(滩)全面巡查及清理与保护工作,协同落实治理和修复任务,推进建立村协管员制度;对责任湾(滩)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协调和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处理及制止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滩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湾(滩)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湾(滩)区进行日常巡查,落实护滩、保洁等措施,劝阻非法围填海和破坏或非法占用海岸线、“三无”渔船和违禁网具、违规养殖、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各级湾(滩)长应当在本级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湾(滩)长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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