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68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老综改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坚持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完善政策制度,强化基本服务。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发展多元供给,繁荣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通过提升养老服务品质,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基本确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总床位60%以上,其中80%以长期照护为主,20%以医疗护理为主。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每个街道(乡镇)分别建有1家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至少一家可提供托养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转型升级为小(微)型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逐步扩面。发挥现有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助餐服务功能,引入辖区内餐饮连锁企业、配送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定点膳食、配送到户等方式,实现助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到2020年底,70%以上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多种形式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各街道(乡镇)建有至少1个区域性配送餐服务中心。
——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持续推进。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到2020年底,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70%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会化运营。
——医养结合深入发展。所有养老机构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现医养合作。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要按照标准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服务、设立医疗服务点等合作形式与90%以上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医疗合作关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积极成长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更加专业。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分别设有一个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工作室和老年服务社会工作室,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加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
——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充分整合。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增多,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行业监管更到位。
三、主要做法
(一)推进机构养老建设全面发展
1.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继续执行《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14〕29号)文件中《洞头县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0张床位以下以就近服务老人为主的社区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备案制社区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管理由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具体管理事项由街道(乡镇)制定;街道(乡镇)应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章程落实的监管力度。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洞头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加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力度。对用房自建、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按照市级补助政策执行。省级另有补助的,可同时享受。
3.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依法登记且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强制性指标要求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洞头区户籍老年人,按照程序申请审核后,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助: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二级、三级及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护理等级按照有关护理规定执行,入住老人数量不得超出核定床位数量。入住老人护理等级评估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对象仅限于特级和一级护理老人,每位老人评估经费控制在100元以内,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4.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按照“公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升”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行公建民营机构原则上以“不动产租赁、动产转让”的资产处置方式,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动产租赁标准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实行适当减免。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各类老年人提供服务。
5.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通过对机构硬件和软件改造产生的费用,每家按照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但不超过60万元。投入的费用需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提供原始发票凭证,经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实地查勘后予以奖励。享受过整治提升补助的养老机构,5年内不能重复享受该政策。已实际投入运营的无证无照经营的养老场所,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改造提升符合登记条件并依法登记后,按照投入金额的30%但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助。
6.放宽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助养型养老机构介助床位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核定。
(二)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规范开展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按照省、市、区三级财政予以补助,街道(乡镇)级财政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每个建设点,省级补助30万元,市级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级按照不高于4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取得市级示范点的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级示范点的标准进行补助。
2.鼓励和支持社会化运营。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运营补助资金和老年食堂补助资金分离。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第三方服务质量评估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室内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助: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到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300到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4万元的奖励。第三方评估经费控制在每家100元以内,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属地街道(乡镇)应无偿提供场所。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加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互动,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后,为满足服务老人需要,经申请,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修缮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