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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6月9日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员绩效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监督考核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充分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根据《关于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洞人社201824号)精神,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基本原则,实行工作业绩和个人表现相结合,重点考核干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能等方面,如实反映全局干部职工履责情况,突出体现考核工作对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激励作用。

二、考核对象

正式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方式和内容

考核方式采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反向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按季度组织实施,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年终考核及反向测评由局考核小组集中组织进行。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机关干部考核等次。

四、考核步骤

1、平时考核。根据《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见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并实行负面记分方式,按季度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评价机关干部,得分取平均值作为平时考核结果。

    2、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基础和主要依据,年终组织干部职工、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开展测评,结合平时表现和年终测评结果确定干部年度考核档次及排名。对存在《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称职(不合格)等次确定标准》(见附件2)所列情况相应情况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称职(不合格)等次。

    3、反向测评。做好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称职(不合格)人员“筛选”工作,将年度考核排名后10%中未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列为反向测评对象,通过开展反向测评工作“筛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人员。

4、考核结果确认。局党组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年终考核排名和反向测评结果确定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名单,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运用

    1、与全员绩效考核奖及年度考绩奖挂钩。全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一、二、三档,其中一档、二档、三档人数分别占15%、70%、15%,全员绩效考核奖按季度拉开差距,每月随工资发放90%,剩余10%部分对应考核结果档次分别按2倍、1倍、0倍在下一季度初发放。年度考绩奖每人至少5000元标准提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拉开至少3000元差距。

2、与评优评先挂钩。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排名分别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3、与干部召回制挂钩。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由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列为干部“召回”对象。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本单位全员绩效考核工作,成立局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由洪宁群同志任组长,彭胜强、侯文琼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彭胜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强化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考核结果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通报曝光,坚决杜绝搞变通、讲人情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机制建设。要通过开展全员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作风效能长效管理机制,从严整顿存在于干部队伍中的“庸、懒、散”现象,充分体现和践行“奖励先进 激励后进”的工作理念,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1: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附件2: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称职(不合格)等次确定标准

附件3: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年度考核反向评价表

 

 

 

 

 

 

 

 

 

 

 

 

 

 

附件1

 

洞头机关事务管理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服务、管理、保障水平,健全争先进位常态化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确保全局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以工作实绩、平时表现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实现机关事务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考核坚持以“公平、公开、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服务对象满意测评相结合为根本原则,重点考核平时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正式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由科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平时表现情况、正风肃纪情况、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五个方面得分组成。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30分)

各科室(下属单位)结合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市局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科室(下属单位)全年重点工作,重点工作不得少于2项。

1.重点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对重点工作上报不及时的、重点不突出的或未及时完成的,酌情予以扣1-10分;

2.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季度做好动态上报的或重点工作推进进展缓慢的,酌情予以扣1-10分;

3.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报结管理。对未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报结的或子项目未完成的,酌情予以扣1-10分。

(二)平时表现情况(30分)

平时表现情况实行记分制,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做好本科室、单位日常自查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实行负面记分方式,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情况。

1.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扣0.2分/次;

②集中学习迟到或早退的扣0.1分/次;

③学习记录不详实、字迹潦草的扣0.1分/次;

④全年撰写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少于1篇的扣0.5分;

⑤无故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的扣0.2分;

⑥未按要求完成其他临时性学习任务的扣0.2分/次。

2.工作考勤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履行请假制度的,扣0.5分/次;

②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扣0.1分/次;

③擅自离岗、撤离职守或外出办私事的,扣0.2分/次;

④值班时间擅自离岗、未履行好值班职责的,扣0.5分/次;

⑤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以上的,扣0.1分/天;

⑥科室内务管理混乱、脏乱差的,扣0.2分/次。

3.效能作风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未按时保质完成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扣0.5分/次;

②未遵守保密守则,造成泄密或影响恶劣的,扣0.5分/次;

③上班期间网聊、游戏、炒股、购物等的,扣0.5分/次;

④在办公室内用餐、吃零食或聚众聊天的,扣0.2分/次;

⑤公私财物审核把关不严或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扣0.5分/次。

4.党风廉政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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