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油气领域法规、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2.加强油气对外合作开发的规划统筹,充分发挥规划引导约束作用。3.建立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备案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加强备案信息共享。4.严格履行开工前环评、节能、用地用海等审批手续。5.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2 |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取消审批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引导电信企业通过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发展国内干线传输网。2.加强规划管理,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每年编制综合滚动规划、干线传输网规划、国际通信设施规划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掌握投资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电信企业基础设施投资活动进行引导。 |
3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
4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
5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建立相关备案制度,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及时采集合资船舶及登轮人员治安要素信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强化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
6 |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 取消审批后,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应聘到台湾渔船工作的大陆人员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推行网上预约办证服务。2.对台湾船舶停泊点、避风点来靠的台湾渔船,由就近的边防检查站对登船作业的大陆人员进行边防检查。3.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台湾船舶停泊点、避风点实施24小时监管,实时掌握来靠的台湾船舶动态情况,加强边防治安管理。 |
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民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地方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8 |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 自然资源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自然资源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关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2.指导、督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3.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4.指导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
9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
10 |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优化对国际班轮运输集装箱业务的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
11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
12 |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
13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对国际船舶保安计划的技术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2.交通运输部门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加强对船舶保安体系执行情况和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
14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
15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要求。2.加强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3.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4.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
16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17 | 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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