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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霓屿街道办事处村级商品及服务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两委:
《洞头区霓屿街道办事处村级商品及服务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霓屿街道办事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霓屿街道村级商品或服务采购申请表
附件2:霓屿街道村级商品或服务采购验收单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霓屿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16日
洞头区霓屿街道村级商品及服务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村级商品及服务行为,达到“优质、高效、降低成本”目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到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街道或上级部门要求完成的临时、紧急的事项,无法按工程类信息价组价的商品、服务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万以下(不含本数)的紧急需的商品或服务采购按本办法执行。
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常规商品或服务采购及5万以上(含本数)的紧急需的商品或服务采购一律采用公开采购方式采购。
上述采购金额为含税金额,包括材料费、服务费、搬运费、装车费、运输费、安装费等成本费。
第五条 紧急需的商品或服务采购指因上级检查、考核要求临时需要购买的货物或者服务,范围:
(一)广告宣传、制作类:三务公开栏更新、宣传长廊、壁画壁挂、导览导视等。
(二)无法参照《温州市洞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软件配置标准》采购的设备家具。
(三)由驻村领导、分管领导认可的其他紧急需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商品或服务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采购,即商品、服务为单一性来源的,由业主单位牵头组建采购小组,直接前往采购地、服务供应商开展采购。
(二)市场询价,即商品、服务为非单一性来源的,业主单位牵头组建询价小组对所需商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询价,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