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养殖“三无”船只纳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两委:
为保障霓屿辖区内渔养民的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渔业船舶的行业秩序,维持传统养殖有序、健康运行,实现海上养殖船只、渔船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根据《全市深化“一打三整治”行动大力开展海上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温海渔振〔2020〕1号)、《温州市涉渔“三无”养殖船舶纳管指导意见》(温海渔振办〔2021〕7号)和《区深化“一打三整治”行动暨开展海上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洞渔治办〔2020〕7号)工作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纳管办法。
第一章 纳管对象
第一条 在霓屿海域辖区内从事养殖作业的船只。
第二条 接受纳管的船舶必须在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建造完成、事实存在。
第三条 用于传统渔业养殖作业的船只所有者必须依《霓屿海区规范化管理办法》上交海区服务费,由船只所有者所在村提供缴费证明,经街道核实确认,才予以对该船只纳管。
第四条 纳管船只以钢制、木质、玻璃钢、铝合金、泡沫等为建造材质,船体结构基本完善,不得有较大程度的损坏,具备基本的养殖、运输等能力,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达不到上述条件,将不予以纳管。
第五条 由霓屿街道和船只所在村居共同确认“三无”船只仅用于养殖或交通辅助后,根据养殖面积、生产管理状况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并确定养殖船只控制指标,严格控制船只数量,做到养殖面积、养殖船只数、养殖生产情况相匹配(具体面积对应船只数如下)。
养殖面积 | 船只数量 |
30亩及以下 | ≤3艘 |
30亩(不含)-100亩(含) | ≤5艘 |
100亩以上 | ≤7艘 |
第二章 纳管流程
第六条 切实建立船只所有者承诺制。凡主动申请纳管养殖人员,须保证不再购买、建造或租用任何形式的“三无”船只进行渔业捕捞生产作业,并无条件接受政府对所有纳管船只的监督和任何处置。
第七条 辖区内符合纳管的“三无”船只,自愿纳入管理的,由该船所有者需向村居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经现场确认其符合纳管要求后,统一纳入街道管理。
第八条 街道根据登记信息,落实专人对船只所有者信息与船只信息做好鉴定、登记和建档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管。
第九条 船只纳管须由街道逐船登记并安装养殖船只二维码,将船只信息同步至船只二维码,同时建立纳管船只“一船一档”,便于动态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在个人或集体承包的水域进行养殖的,船只所有者需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养殖;在国家统一规划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必须严格按照养殖规划实施,杜绝超规划养殖。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养殖船只日常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各村主职干部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执法服务中心负责船只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渔民、养民安全生产、合法生产意识,进一步规范纳管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渔民、养民主动上交拆解涉渔“三无”船只。
第十四条 街道将联合区渔政执法大队定期开展霓屿辖区内纳管以外的涉渔“三无”船只集中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