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舟定司[2008]9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行,不断强化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的管理,现将有关请休假制度进一步明确如下:
1、局主要领导请休假报区主管领导批准,局副职请休假由局长审批,并交政工科备案。
2、科室一般干部请休假5天以内(包括5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超过5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休假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干部职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一式两份),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填,否则请假无效,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一份由所在科室留存,一份报政工科备案。
5、干部职工请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或调休冲抵。请病假3天以上(包括3天),需提供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6、局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科室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7、干部职工请休假的,一般应在请休假前3个工作日将《请假审批单》交政工科。请休假结束后,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如延长请休假时间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制度,凡不按规定程序请休假的,均按旷工处理。对干部职工主动不休假或少休假的,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局领导要严把请休假审批关,政工科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予以通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