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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乡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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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渔村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渔民相对集中居住,促进农渔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建成一批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乡村居住小区,改善农渔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定海区乡村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是指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村庄及农村住宅建设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在城郊、乡镇中心区、社区(村)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建设体现以人为本、农民受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定海区各乡镇、街道范围内(临城街道除外)实施居住小区建设适用本管理办法。定海城区各街道本岛范围内行政村(盐仓街道为定海分区规划盐仓片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民建房申请按《舟山市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布点规划》,由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分别组织实施区级、乡镇级、社区(村)级居住小区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级居住小区建设以多层公寓房为主,适当布置复式公寓房和联建排房。

乡镇级、村级居住小区建设可以复式公寓房、联建排房为主,鼓励建设多层公寓房。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居住小区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实施主体须在每年度10月把次年度建设计划报区农渔村住房建设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农房委”)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居住小区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报批。

第九条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可以总承包的形式实施。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鼓励村民选举代表参与监督。

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申请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建成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建立物业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模式进行物业管理,或由实施主体委托居住小区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居住小区联排房每套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大户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超过75平方米、小户不超过65平方米。大户、中户、小户标准按《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居住小区应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用房,用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住房和农村传统生活公共用房。

区级居住小区的保障性住房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管理,乡镇级、村级居住小区的保障性住房由各实施主体管理,其申请、管理办法由各管理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可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第四章  住房申请

第十六条  居住小区住房申请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居住小区住房申请必须以家庭户为单位。

第十七条  区级、乡镇级居住小区住房的价格以保本为原则,标准内面积按成本价或成本价加择地价供应,标准外面积以同时段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供应。成本价和市场价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村级居住小区住房价格以所在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新批宅基地资格的农渔民家庭户可以成本价申请本行政村内各级各类形式的居住小区住房,或以成本价加择地差价申请其他区域的各级居住小区的多层、复式公寓房。

第十九条  在本区农渔村中拥有合法住房的农渔民,在其自行拆除(收回)原全部住房并退还原宅基地后,可以成本价申请本行政村内的各级各类居住小区住房,也可以成本价加择地差价申请其他区域的各级居住小区多层、复式公寓房。

第二十条  在本区农渔村中拥有合法住房的非农居民(包括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在其自行拆除(收回)原全部住房并退还原宅基地后,可以成本价申请原住房所在地行政村内各级居住小区的多层公寓房、复式公寓房,也可以成本价加择地差价申请其他区域各级居住小区的多层、复式公寓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居住小区住房的农渔民和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而有合法住房的非农居民,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申请,也可在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农渔村中有合法住房,且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的非农居民,在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就近就高申请,申请面积超过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居住小区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对象须向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有关情况证明,对拆除原有房屋申请居住小区房屋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原有房屋拆除协议;

(二)社区(村)初审合格后予以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村)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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