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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农渔村住房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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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小岛迁,大岛建”和偏僻村落搬迁,规范我区农村住房整体搬迁工作,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制区,以及其他确需整体搬迁的区域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整体搬迁由搬迁区域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整体搬迁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的原则,并按计划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第五条  整体搬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每年度10月把次年度整体搬迁计划向区农渔村住房建设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农房委”)上报,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整体搬迁按“搬迁方案”可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安置。

整体搬迁安置地点选择规划确定的住房集聚区或住房集聚点。

第七条  区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整体搬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区农房委负责对整体搬迁政策适用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整体搬迁工作。

第八条  整体搬迁安置小区应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用房,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住房和农村传统生活公共用房。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九条  实施整体搬迁的社区(村)应召开搬迁区域所在地全体户主会议,并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拟定整体搬迁方案。

拟定的整体搬迁方案经全体户主会议90%以上表决通过。对表决通过的整体搬迁方案,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经区农房委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整体搬迁方案批准后,须按有关规定在搬迁区域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和协议签订,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实。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  整体搬迁安置对象为搬迁区域内拥有合法住房的居民,以及符合新批农村宅基地资格的村民。

第十三条  迁建安置

(一)符合新批农村宅基地资格的搬迁对象按搬迁方案规定可选择迁建安置。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其用地报批按《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其原有合法住房可由实施主体进行适当补偿。

(四)迁建安置用地由所在地社区统一调剂落实,如跨村异地安置的,由乡镇(街道)统筹落实。

(五)鼓励迁建安置房采用联排方式建设。

第十四条  调产安置

(一)在搬迁区域内有合法住房的搬迁对象可选择调产安置。

(二)调产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三)调产安置原则上按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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