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定交办〔2010〕16号
局管局属各单位:
《定海区交通局系统企业新人员招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定海区交通局系统企业新人员招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系统企业用工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委办【2009】4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定海区交通局系统企业新人员招收用工(以下简称“招工”)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企业新人员招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编外用工,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委办【2009】4号)文件执行。
二、 人员招收
(一)基本原则。按需用工、科学选拨、择优录用、发挥专长、合法用工,形成合理的用工体系。
(二)建立制度。各单位要在局用工管理办法框架内制定适用本单位的招工具体细则。确立科学选拔的招工程序,将招工原则、标准、程序等以制度形式予以确立。并报局备案。
(三)用工程序
1.制定用工计划。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需招工的,按照用工需求,提前申报用工计划,填写《局用工计划审批表》,报局党组审批,并按局党组批准的指标招收人员。
2.人员招收。各用工单位一般只能在局党组审批核准的招工计划内招收人员。用工人员来源可以是各单位直接向社会招收、也可以采用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标准,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应人员等方式获取。为确保公正、公开、择优地招工,各单位在招工时需经过广泛获取用工源信息、筛选确立初步人选、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决定、上报审核确定等程序。然后填写《合同人员登记表》。
(四)新招人员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人修养;
2.工作认真勤奋、责任心强,并且具有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3.新招用人员一般年龄控制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招收岗位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特殊岗位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 合同订立、工资核定
(一)用工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招收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法律有规定除外),试用期期限按照工作岗位、工种等需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具体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试用期原则上只发放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舟山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满后被确立需继续用工的,按不同岗位核定各项工资、津贴等,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等五大保险(试用期未办理的应予以补办)。
(四)各用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资管理等劳动用工制度,报局备案。劳动用工制度应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收入分配与绩效相对应。劳动用工制度要将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组成项目细化,要同岗位设置、岗位性质相结合,还应包括工资晋升、退休、退职规定等内容。
四、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按需用工、按岗设薪、效益为先、奖勤罚懒、留能辞庸等原则建立健全相配套的考核制度,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奖金发放等挂钩。对不适合本单位工作或多次考核不理想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合同,并报局备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