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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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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临城街道外定海城区各街道本岛范围内(盐仓街道为定海分区规划盐仓片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管理。

申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农民坚持“四不变”原则,即农渔民身份不变、原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集体经济权益享受政策不变。

区建设局负责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住房供应和分配管理以及其他后续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供地计划,审查核定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用地;

区农渔村住房建设管委会负责拟定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相关政策以及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申请对象为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其申请资格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8〕65号)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申请以家庭户为单位,一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次,取得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后将不得再申请建房及其它形式的政策性住房。

(一)申请对象须向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有关情况证明,对拆除原有房屋后申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申请对象,还需提供原有房屋拆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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