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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监站: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及职责的暂行意见》(浙安监管法规〔201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及职责的暂行意见
浙安监管法规〔2011〕165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范围及职责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体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安全生产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及时开展排查、跟踪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从业人员定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四)制定、实施和演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情况;
(十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十六)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现场监督检查违法及行为不当情况。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或者企业发生事故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存在监管失职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隐瞒、庇护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装备的复杂性、多样性、封闭性,现场检查时相关隐患难以发现和督查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九)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