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区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舟山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舟山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警报设施。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提供有关器材和安装、维修技术指导,办理警报设施建设、报废、更新、迁移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和试鸣等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警报设施管理及有关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电信、电力、广电、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布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警报设施建设实施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警报设施安装点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负责对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通信、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准备工作;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协助架设必要的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实施优先保障;定期对警报控制线路进行测试,确保畅通;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信道的调用。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设施所用无线电专用频率不受干扰。
第十三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和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因建设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者相关的个人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