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防办《关于舟山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证防空地下室能有效地应付战争和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具体负责本规定实施。市发展计划、城建、国土、消防、电力、交通、电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 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做到同步配套建设。
第七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于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前款规定经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市本级(含普陀区)为2500元/平方米,岱山、嵊泗两县为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6B级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为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第八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防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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