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属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区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或按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投资额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抽查复核。如上述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交办审计,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区审计局应当进行直接审计。 二、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审计分直接审计和组织审计。直接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组织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按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直接审计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非区审计局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服务。外聘经费应纳入审计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组织审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组织审计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三、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重点审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全部实施招投标,工程变更审批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三)综合单价或定额套用(包括费用定额)是否准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材料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五)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履约情况; (六)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一)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 (二)组织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并经审计部门核准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自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自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按合同约定尚未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四)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结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自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监察、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职责 (一)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监督。 (二)区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计划、财政(国资)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预算及时抄告区审计局。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完整的建设计划于年初报送区审计局,并按季度报送建设进度,项目计划调整事项(包括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建、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事项变更)应当于调整次月报送区审计局。 (四)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监督工作。 (五)建设单位对直接审计或组织审计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内注明工程价款结算须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要求,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