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舟山市定海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2〕49号)、《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定政办发〔2010〕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社区(村)实施的未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行业监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建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副职任副组长,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完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
(二)审核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公共资源交易申请,审核交易方式;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法规。
第六条 建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由纪委或人大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共同担任。负责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廉政合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活动;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配合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配备一名专职主任,若条件不具备的,可设在城建办,由城建办负责人任主任,并落实若干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易中心受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本乡镇(街道)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暂行规定;
(二)负责起草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四)负责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代收代退付交易保证金;
(五)负责交易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动态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交易各方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七)受业主委托代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八)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报送和存档工作;
(九)完成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评标室、开标室和信息发布等固定场所。
鼓励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为:
(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2〕49号)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下和货物、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
(二)《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定政办发〔2010〕108号)规定进场范围以外的;
(三)其他需要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十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不同情况,交易方式采取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各种交易方式。具体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等项目交易主要方式为公开拍卖;
(三)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