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6层以下含6层,下同)农民公寓房申请购买活动,根据《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发〔2008〕65号)、《舟山市定海区乡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定农房办〔2010〕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白泉镇行政区域内(指2013年行政体制调整前)符合条件的农渔村村民申请购买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农民公寓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购买条件
第三条 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农民公寓房的申请购买对象是符合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的无房户。
离婚女申请购买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农民公寓房必须同时具备“离婚满五年”的条件。
已申请取得各类农民公寓房的申请对象不得再申请本次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农民公寓房。
第四条 申请购买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农民公寓房必须以农村自然家庭户为单位。
家庭户申请购买取得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公寓房后不得再申请农村私人建房。
第三章 申请购买面积与价格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原则上按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40m2的标准申请购买相应户型的多层公寓房。标准申请面积大于本次多层公寓房最大户型(120型)的,最多可以二套自由组合申请,并且允许其中一套可就近就高申请。
根据房源情况,本次按标准最大只可申请购买40m2的,按60户型申请购买;可申请购买80m2的,按80户型或100户型申请购买。
第六条 组合不同户型的申请对象,根据从大到小原则确定户型摇号顺序后,参与其中先摇号户型的确定,如果首先摇号的其中一套户型住房确定后,申请对象不能参与另一套户型住房的摇号;如果首先摇号的其中一套户型住房未确定,可以参与另一套户型住房的摇号。因本次房源有限,申请购买对象经摇号能同时选择两套相同户型住房的,本次只能选择购买其中一套。
第七条 申请对象经同意后自愿选择小户型的(包括组合小户型的),导致实际申请的户型面积(包括组合后申请面积)小于标准申请面积,该剩余部分面积20m2及以下的不予补偿,20m2以上的,可以保留面积申请下一乡村居住小区农民公寓房的最小户型或将剩余部分面积与可申请面积合并申请相应户型,其中超过保留面积的部分按下一乡村居住小区农民公寓房市场价结算。
第八条 按规定本次只申请购买到其中一套住房或全部未申请到住房的申请购买对象,均按下一乡村居住小区农民公寓房的申请购买办法参与申请购买。
第九条 本次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公寓房的标准申请面积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为准;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本次按标准只可申请购买40m2,实际按60户型申请购买的,其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的60%结算。
第十条 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是指以公寓房综合成本为基础核定的标准面积申请价格,公寓房综合成本价由建设单位核算,经区农渔村住房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农房管理处”)初审后报区物价局核定。
超过标准面积部分市场价由区农房管理处牵头,会同区物价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定海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定海分局”)等单位根据同时期同类地段市场价结合土地性质等因素共同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价格明确后,由区房管局在市内媒体、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一条 户型面积与房管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有误差的,按实结算。
第四章 申请购买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通告应明确申请条件、地点、期限等内容。
申请通告由区房管局在市内主要媒体和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多层公寓房需填写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国土局定海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