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委属各部门,驻金塘市、区属各职能部门:
现将《市、区审批权限下放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区属行政审批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属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审批权限下放金塘管委会的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印章”是指市、区级审批部门(单位)审批权限下放至金塘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
“下放单位”是指将其权限下放给金塘管委会的市、区级审批部门(单位)。
“承接单位”是指承接市、区级审批权限的管委会相关审批部门(单位)。
第四条 下列情况,承接单位应使用市级下放单位的专用印章: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下放金塘管委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下放金塘管委会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承接单位应使用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下放单位的专用印章: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明确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外),下放金塘管委会的;
(二)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审批权限,下放金塘管委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