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车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切实维护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日常的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不断提高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体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为领导和干部职工服务的思想,自觉服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领导和管理,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尊、自爱、自重,自觉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用车派车制度。机关用车由中心负责人统一安排调度并填写派车联系单,出本岛的由驾驶员报告中心负责人,并由中心负责人记录备案。中心全体驾驶员要自觉服从调度,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或不按时出车,违反者每次扣罚300元。正常公务用车但未经中心负责人或管理局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同意的,也要视为公车私用。凡公车私用的,每发现一次,除上级规定的处罚外,还要扣罚当班驾驶员一月里程补贴(出车到本岛外扣除1000元),发生车辆损坏或失窃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取消全年安全奖;如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重大事故,合同制职工解除合同,编外用工人员一律辞退。
三、加强值班制度。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到岗、离岗,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擅自离岗,一经查实,每次扣300元。值班时间内突发事件用车的,事后须报告中心负责人,其他用车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车。夜间用车后,未经中心负责人或管理局领导同意,车辆一律不得在区行政中心外停放,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区行政中心外停放的,须经中心负责人或管理局领导同意,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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