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2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舟政函〔2015〕6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舟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5年退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
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
3.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5年退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8年或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
2.服现役满5年或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3.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城镇籍退役士兵(含复学)的经济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农渔村籍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城镇标准的75%发放。城乡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规定办理。
(二)复职复工复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
(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未领取退役金而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安置办审核批准后,与区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公证处公证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安置补助金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同时在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月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服役年限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以服役年限12年12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补偿金增加1万元。同时,向区安置办公室一次性申领社会保险补助2万元和技术技能培训补助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