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背景
我区自2009年开展农渔村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陆续出台了《舟山市定海城区农民公寓房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定海区乡村居住小区实施办法》以及《舟山市定海区农渔村住房整体搬迁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2012年,为加快推进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区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渔村住房集聚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相继出台了盐仓林家湾、白泉区级乡村居住小区及城东小洋岙刘家嘴等农民公寓房申购的具体配套政策。随着改革成果的进一步体现,农渔村住房集聚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区会有更多的农民公寓房小区建设与投入使用,从区域上来看,将逐步从项目小区所在地镇(街道)申购为主,向镇(街道)申购与跨区域申购并存转变。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跨区域与不跨区域的利益平衡问题,跨区域集聚与本地城镇化建设的矛盾等显现出来,需要有新的政策来调整解决。同时,市委市政府于2016年1月出台了《关于创新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完善渔农民住房取得方式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16〕6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也需要出台全区统一的农民公寓房申购办法。
二、依据
《关于创新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完善渔农民住房取得方式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16〕6号)
《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发〔2008〕65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若干意见》(定委〔2012〕12号)。
三、过程
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创新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完善渔农民住房取得方式的若干意见》后,根据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的要求和区领导的指示,我处专门组织人员起草了舟山市定海区新型新聚小区公寓房申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重点明确了申购对象、申购面积、申购流程等内容,起草完成后,就关键的一些政策问题,比如跨区域申购价格中的择地差价、小高层优惠政策等,向分管区领导作了专题汇报。随后对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办法更科学合理、更具有操作性,我处于5月中旬起,开始向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分批征求书面意见和建议,共收到6条意见和建议,其中2条分别是关于建立奖励考核制度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施行时间的建议,我们认为比较合理,予以采用,其余4条主要是涉及文字表述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完善。书面征求意见后,于6月30日由区政府召集财政、物价、房管、国土、规划、法制办等部门和镇(街道)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了建议与意见。7月4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也听取了本办法主要内容的汇报,同时根据定海实际,对禁建区内宅基地及旧房的置换政策进行了调整。在提交本次常务会议前,我们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六条,明确了新型集聚小区概念、新型集聚小区建设分配实施主体、建筑形式、申购原则及适用范围,重点确定了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的建筑形式为多层、小高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复式公寓,取消了联排及单家独院式建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