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我局起草了《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
(一)省政府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2009 年以来,我省先后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2014 年,我省开展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农业补贴制度改革。2015年,我省被国家列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这些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农业补贴政策,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因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再创“两美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省政府要求2016年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二)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成为重要考核内容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在往年仅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加分项,但2016年该项工作纳入了对县区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近期(11月上旬),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各地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以奖代补资金)筹集和落实情况,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我区耕地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我区人均耕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同时,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不高,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等倾向。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依据
(一)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 号)
(二)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 号)
(三)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 号)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
(五)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督查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700 号)
(六)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四批省级造地改田资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6〕33号)
(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
三、过程
根据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6年3月启动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起草工作,通过向省国土厅和市国土局咨询解析政策,向其他地市学习先进经验,向区财政、农业部门对接了机制建设细节,在市局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后,于9月底完成了资金测算并形成了《办法》意见征求稿。我局就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完成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