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夯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及共同责任,有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其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全区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规范有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财政状况,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资金的发放。及时公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明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分级负责。区-镇(街道)-社区(村)分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受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征求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群众在耕地保护中的参与度。
三、补偿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但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期抛荒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资产有限公司和国有农场等单位)和农户。